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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9日至1月29日期间,方某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转账从事非法活动,仍将其名下的一张银行卡提供给其上线使用,帮助他人接受电信网络诈骗资金100余万元。
方某在上线的安排下,多次自己操作,以转账、取现、存款等方式帮助上线接受并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98万元,其中查明被害人何某被诈骗资金流入涉案银行卡37.5万元。
法院审理:
方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在上线的安排下,连续多天多次通过更换银行网点,用自己的银行卡频繁代为取现、转存等方式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会泽法院根据方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