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诈骗案—通过向电诈团伙提供银行卡、指使他人帮忙转账的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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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李某某偷渡至缅甸孟波地区,并在该地的电信诈骗窝点从事非法活动。2021年4月至10月间,李某某在明知团伙是从事电信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仍通过购买银行卡交给电诈团伙使用、指使他人帮忙转账的方式,帮助电信诈骗犯罪团伙转移赃款。同年12月,李某某安排国内的袁某等8人(均另案处理)下载“电报”APP,在其指挥下将该8人的银行卡发到“电报”APP群聊中;接收到非法资金后,指挥该8人将非法资金转账到“电报”APP所要求的银行卡中,帮助诈骗窝点人员转移非法资金。期间,李某某涉案被骗资金共计1285890.8元。

   ( 二)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帮助他人在境外利用电信网络多次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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