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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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其所有的鲁荣渔51251、51252渔船不具备远洋作业资格,仍组织该两艘渔船上的30左右名船员逃避边检部门检查,乘船偷越国境到他国海域捕捞作业。且在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期间,拖欠38名船员工资共计人民币150.9万元,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后,仍隐匿财产拒不支付。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人数众多,其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以隐匿财产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据此,依法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被告人王昭强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案例意义】

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维系着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境安全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任何人出入我国国(边)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必要手续。本案中,王某某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明知其船只无远洋捕捞资质,仍组织渔船跨越海上边境,进入他国海域捕捞作业,破坏了我国对国境的管理秩序。该案的依法严惩,对于整治渔船越界作业、强化海上秩序管控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依法保障了船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渔船用工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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