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减刑的条件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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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刑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就中国的刑法而言,所说的减刑主要针对的是少数几种自由刑的减免,尚未涉及权利刑、财产刑、生命刑的减免。

一、减刑的条件

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就可以减刑,实践中主要为劳动积极、遵守监规就可以减刑,当如果既有悔改表现又有立功表现,则可以在法定的减刑限度内给予更大幅度的减刑。

二、判刑的限制

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三、减刑的程序规定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减刑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内容:减刑建议书;、终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起1个月内审理完毕作出裁定;对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案件,由于案件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减刑的裁定,应当及时送达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并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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