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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2月25日11时17分许,南某某驾驶鲁Q2***S小型轿车,沿国道327由东向西行驶至国道327(201KM+700M)泗水县泉林镇历山村处时,与行人贺某某发生碰
撞,致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贺某某死亡,南某某驾车逃逸。
经调查,南某某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以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济宁市公安局
交通警察支队对南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