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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10日16时25分许,刘某某醉酒后驾驶皖K6***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318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金乡县羊山-吉术公路交叉口处(金乡县鸡黍镇李楼村西侧)未保
持安全车速时,与沿金乡县羊山-吉术公路由北向南行驶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李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
检验刘清印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2mg/100ml。
经调查,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以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
年。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刘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