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宁某品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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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3年2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宁某品在某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研发工程师、副总经理,负责油田井下工具的技术研发;被告人孟某超、迟某为该能源服务公司油田井下工具的研发人员。2018年2月至2019年3月,宁某品先后注册成立了两家科技公司,从事油田井下工具的生产、销售业务。

2018年至2019年间,宁某品与孟某超、迟某合谋,利用三人在能源服务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油田井下压裂系列工具、连续油管系列工具技术信息,违反与能源服务公司的保密规定,绘制包含能源服务公司上述工具密点信息的技术图纸,用于宁某品实际控制的两家公司,生产同类工具对外销售。孟某超、迟某负责产品组装、发货、编写产品说明书等。经鉴定,涉案9项工具图纸中的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与能源服务公司主张的密点信息具有同一性。能源服务公司因此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337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审查起诉 2020年4月22日,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区分局以宁某品、孟某超、迟某三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移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莱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如下工作:

一是告知权利义务。向被侵权单位发出《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引导知识产权权利人积极参与刑事诉讼,协助查清案件事实,维护权利人司法知情权、参与权。

二是全面审查事实证据。围绕侵权人原职务行为与侵权行为的关联性等关键问题,制定详细补充侦查提纲及取证方案,引导侦查机关及时固定、补充相关证据。同时,围绕电子证据取证规范等具体问题,与侦查机关加强交流沟通,保证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客观性,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指控犯罪奠定基础。对鉴定意见不仅从鉴定人、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材料、鉴定程序等做形式上的审查,还通过技术咨询、专家论证等形式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以查明鉴定方法的科学性,鉴定结论的正确性。

三是准确认定犯罪数额。检察机关参照相关司法判例,准确计算认定涉案企业损失数额,依法督促侦查机关冻结、续冻涉案账户,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主动赔偿损失。同时,建议法院及时处置涉案款物,最大程度为涉案企业挽回损失。

处理结果 2021年10月20日,莱山区检察院以宁某品、孟某超、迟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28日,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宁某品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孟某超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迟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一审判决后,宁某品、孟某超提出上诉。2022年1月25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延伸工作 检察机关依法严惩犯罪同时,主动延伸检察职能,护航企业发展。积极深入辖区知识产权企业走访调研,建立民营企业检察服务站,对企业存在的监管漏洞、行业难题、法律风险等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堵漏建制、降低风险,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同时依托“办案+普法宣传”工作机制,进驻企业开展专题讲座和维权培训,用典型案例释法普法的方式,促进企业公平有序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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