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王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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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系山东省高青县某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其于2007年在互联网上注册了个人网站“标准文献网”,并将其搜集到的各类国家标准上传到网站上供人下载。2014年开始,王某某通过在“标准文献网”设置“确认付款购买”链接、添加QQ、微信、电话号码等方式销售标准类文件,并于2018年对网站进行改版,同时开通微信扫码在线支付功能。2014年至2019年期间,王某某通过其“标准文献网”网站、其个人微信、商户微信、QQ、淘宝等平台非法销售国内标准10558条,国外标准704条,侵犯了涉及国内外20余家标准类出版社或标准组织的出版著作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11月17日,淄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移送高青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高青县人民检察院向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寄送《权利义务告知书》,引导侦查机关规范电子证据取证,对被告人进行认罪认罚说理,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20年11月23日,高青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12月18日,高青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最高检、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是利用信息网络销售侵权标准作品、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在取证、定性、平等保护知识产权主体等方面为今后办理侵犯标准作品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提供了借鉴。检察机关充分履行职责,坚持对中外企业知识产权平等保护,维护了我国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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