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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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吴某斌、李某军等非法采矿、行贿案

【关键词】

非法采矿罪 行贿罪 超层越界开采 监检衔接 系统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斌,系某生物有机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李某军,系某生物有机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人杨某,系某泥炭矿公司经营人。

2011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吴某斌为获取非法利益,在贵州省黔西县注册成立某生物有机肥公司,公司业务所涉矿产资源为泥炭矿,由吴某斌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某军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并负责管理公司日常事务、协调办理泥炭矿手续事宜。公司成立后,吴某斌向毕节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王某某(另案处理)行贿,取得黔西金马骆岩泥炭矿等5家矿山的采矿许可证。之后,吴某斌先后注册成立5家泥炭矿公司,以发包、转让、合作开采等方式,分别将5家泥炭矿公司的采矿权交由被告人杨某等人经营。吴某斌、李某军、杨某等人在没有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没有依法取得煤炭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开采泥炭为幌子,越过浅层地表大肆盗采煤炭资源并销售。为逃避国土部门对非法采矿的监管,吴某斌授意李某军多次向黔西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罗某某和黔西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原大队长汤某(均另案处理)行贿。2019年,因泥炭矿公司被省委巡视组发现有盗采矿产、破坏环境等系列违法犯罪,吴某斌寻求时任贵州省纪委省监委原正处级监察员广某(另案处理)的帮助,并向广某行贿。经查,吴某斌等人非法销售煤炭数量为267万余吨,销售总金额逾3.6亿元;非法占用项目用地2714亩,造成其中的1378亩农用地被严重破坏,无法恢复原耕种条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王某某、罗某某、汤某、广某行贿383万余元现金和价值29万余元的茅台酒。

【检察履职情况】

2019年11月,贵州省黔西县公安局以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对吴某斌、李某军等人立案侦查。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黔西县人民检察院同步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围绕案件罪名适用及量刑情节认定,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对矿种属性进行认定,确认吴某斌等人开采矿种是否超出泥炭矿采矿许可范围,开采的矿产是否存在共生或伴生泥炭矿;对已开采矿产资源的价值进行认定”等取证意见。经公安机关工作,最终确认:涉案矿山开采的矿层是含煤地层,煤的共(伴)生矿无泥炭矿分布;实际开采矿种与采矿权载明矿种不一致;被破坏矿产资源价值3.6亿余元。针对吴某斌等人的辩解,黔西县人民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收集了燃料采购、运输、销售明细表等客观性证据,以及开采人员、运输方、收购方的证言,进一步夯实了证据基础。由于本案给国家矿产资源造成了巨大损失,黔西县人民检察院与黔西县公安局紧密配合,将查明和追缴违法所得列为重点工作,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吴某斌等人的涉案财物。与此同时,黔西县检察院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了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2020年11月,黔西县公安局、毕节市监察委以吴某斌、李某军涉嫌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行贿罪,向黔西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8月,黔西市公安局以杨某涉嫌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黔西市人民检察院(注:2021年5月,撤销黔西县,设立黔西市,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改名为黔西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黔西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占用农用地是吴某斌等人非法采矿的手段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吴某斌、李某军、杨某非法占用农用地采矿的行为,应以非法采矿罪从一重定罪处罚,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可作为非法采矿的加重处罚情节予以认定。2021年1月14日、10月11日,黔西市人民检察院先后对吴某斌和李某军以行贿罪、非法采矿罪,对杨某以非法采矿罪向黔西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黔西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按照管辖规定,将本案破坏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线索,移送毕节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审查,继续追究被告人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目前,该公益诉讼案件正在审查中。

2021年12月16日,黔西市人民法院以杨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22年5月9日,黔西市人民法院以吴某斌和李某军犯非法采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八年;对三名被告人合计判处罚金980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2.69亿余元。一审宣判后,吴某斌、李某军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开庭后,吴某斌撤回上诉。2022年7月6日,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李某军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案件暴露出的问题,黔西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公安机关,对辖区内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深挖“漏网之鱼”,依法追诉了20名涉嫌非法采矿犯罪人员。同时,强化监检协作,推动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管矿产资源失职渎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了立案查处。

【典型意义】

近年来,非法采矿呈现犯罪手段多样化特点,犯罪隐蔽性更强。为了使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由传统无证开采向披着合法外衣、行盗采之实转变的趋势明显。有的不法分子打着合法经营幌子,恶意超范围开采;有的披着参与正规建设项目的合法外衣,私自在施工过程中偷挖滥采。为逃避监管查处,一些犯罪分子甚至拉拢腐蚀党政机关领导和一线执法人员,寻求庇护。

盗采矿产资源犯罪隐蔽性强、查控难度大,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建议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客观性证据,及时追捕、追诉漏罪漏犯。为彻底摧毁犯罪分子的经济基础,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全方位查明犯罪分子非法采矿的违法所得,提请法院加大对犯罪分子自由刑和财产刑的处罚,确保打深打透。为强化矿产资源保护,检察机关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保护伞”线索,携手打击非法采矿背后的职务犯罪。对区域内普遍存在的盗采矿产资源的现象,检察机关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监督,进一步加强了对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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