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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2年8月19日,济南市莱芜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张家洼街道某民房院内存放有疑似危险化学品。莱芜区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核查,查明史某某自2019年8月至2022年8月19日在租赁的张家洼街道某民房处使用二氯甲烷、二氯乙烷,混合生产加工稀料进行销售,非法获利3万元。史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性,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案,莱芜区应急管理局将此案移交莱芜区公安部门处理。
理结果: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以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对史某某予以立案,移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史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违法所得3万元予以没收。扣押于公安机关的成品稀料24桶、二氯甲烷7桶、二氯乙烷46桶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 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