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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南宁市西乡塘区检察院
■案情简介::2014年4月27日,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列为“广西一号传销大案”的“1·18”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系列案,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永兵、赵晨江、常景等118人十年至一年零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至10万元不等。
该组织发展庞大,传销体系成员超1900人,涉及新疆、安徽、四川、山东、甘肃等多个省(自治区),网络层级超过40级,收取下线申购款、发放下线提成银行账户往来资金总额达23亿元人民币,因此被列为“广西一号传销大案”。
【评点】我们经常说一句话叫“天上不会掉馅饼”,这个道理平时谁都懂,但是到了传销的时候,这个道理很容易就忘了。还是要提醒大家,天上不会掉馅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