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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玉为实施迷奸行为,明知“猪乸水”等具有使人昏睡、失忆作用的药水含有国家列管麻精药品成分,仍与境外卖家联系购买一瓶“猪乸水”,并伪报品名走私入境,取货时被当场抓获。
经鉴定,“猪乸水”中含有γ-羟基丁酸成分。王某玉犯走私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该案中“猪乸水”所含γ-羟基丁酸成分是国家列管精神药品,折算毒品极微量,但被告人预谋用于实施衍生犯罪,且伪报品名走私入境,法院以走私毒品罪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