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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2月起,被告人纪某、孙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不具备生产资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或单独或结伙生产、销售假冒、不合格兽药。其中,被告人纪某委托刘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生产假冒“Nobivac”商标猫三联疫苗、猫干扰素ω、猫瘟康、呼舒坦注射液、马克西金0.15、假冒“妙三多”商标猫用疫苗等兽药,从康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处购入产品包装,由孙某某负责联系购买假冒“Nobivac”商标的猫三联疫苗标签,最后由纪某、孙某某分别安排刘某、彭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贴标,并分别通过微信对外销售。此外,被告人孙某某在不具备生产资质的情况下,指使员工生产Vibravet抗病菌消炎膏、派克消炎膏、派克眼膏、素高捷眼膏等兽药,并通过微信对外销售。
2021年4月8日,侦查机关在相关加工点、办公地点、车库、厂房内扣押被查获的假冒“Nobivac”商标猫三联疫苗、呼舒坦注射液、假冒“妙三多”商标标签、Vibravet抗病菌消炎膏、派克消炎膏、派克眼膏等兽药。经上海市兽药饲料检测所检测,从扣押的生物制品猫三联疫苗中检出化学药品氨苄西林,从扣押的呼舒坦注射液、猫干扰素ω、派克消炎膏等兽药中检出的成分与标称成分不符。经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认定,上述兽药均为假兽药。经统计,被告人纪某处的不合格兽药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37,665.16元,已销售金额共计1,603,747.00元,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1,969,106.50元;被告人孙某某处的不合格兽药的货值金额共计266,926.33元,已销售金额共计1,071,253.33元,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1,557,806.50元。
2021年4月8日,侦查机关抓获被告人纪某、孙某某,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2年1月7日,市检三分院以被告人纪某、孙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市三中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市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纪某、孙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决定并指使他人将不合格的兽药冒充合格产品进行生产、销售,其中销售金额分别为160万余元、107万余元,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分别为13万余元、26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纪某、孙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予以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分别为1,196万余元、1,155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纪某、孙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二罪,均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部分伪劣兽药尚未销售,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纪某、孙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对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纪某、孙某某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纪某、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均缴纳了部分罚金,均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纪某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纪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一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九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六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涉案假兽药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