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乐高”服务商标案

       法道惠民刑辩网(刑事辩护专业平台)小编整理发布:

    【基本案情】

   “图片”“图片”“乐高教育”等商标系乐高博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高公司)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包括教育、培训、娱乐竞赛等。被告单位赤某公司的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从事教育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2017年7月起,被告人姚某作为赤某公司实际经营者,在其租赁的店铺经营“LC乐高机器人中心”,从事教育科技领域内的服务。2021年3月至同年6月,姚某将从他人处购得的假冒“图片”“图片”“乐高教育”商标的《授权书》《乐高教育教练资格证书》等文件在店铺内展示,并将“图片”等商标用于店铺招牌、店内装潢、海报宣传、员工服装、商场指示牌等处,假冒乐高公司正规授权门店,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经审计,2021年3月至案发,赤某公司共收取培训课时费用人民币51万余元,其中大部分收益由公司支配使用。2021年6月29日,被告人姚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1年9月30日,市检三分院以被告单位赤某公司、被告人姚某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市三中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市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赤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被告人姚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单位赤某公司、被告人姚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缴纳了部分罚金,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单位赤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华为手机一部、图章、T恤、POS机、宣传单、授权书照片、收款码铭牌、乐高课程介绍册等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被告单位、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获评最高检发布的2022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典型案例。

      本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以来上海市首例假冒服务商标行为入罪的案件。本案结合商品商标犯罪的情节严重的考量因素,从谨慎谦抑的角度对本案作出判决,不仅从案件事实的把握、定罪量刑,还对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的认定,提出相应的借鉴经验。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1997年《刑法》假冒注册商标罪条文的基础上,将原来的“在同一种商品”修改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将服务商标纳入刑事保护的范畴,对于权利人、消费者及国家治理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从权利人保护角度而言,通过扩大假冒注册商标罪打击覆盖面,给予服务商标权利人除民事、行政手段外更为强有力的保护措施,使其享受与商品商标权利人同等的刑事保护;从消费者权益保障角度而言,通过严厉打击“山寨”品牌,净化消费环境,避免消费者因“山寨”服务而无法享受正规的品牌服务,甚至造成经济损失;从国家治理角度而言,提升了对攀附商标商誉行为的惩治力度,促进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同时也彰显了我国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决心,符合我国国情,顺应国际发展趋势。

lable lable l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