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美心”等知名品牌月饼注册商标案

     法道惠民刑辩网(刑事辩护专业平台)小编整理发布: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至案发,被告人庄某耿为谋取非法利益,指使林某龙(已判决)先后租用多个生产、仓储窝点,招募李某梅、林某超等人,生产、包装、运输假冒“美心”“广州酒家”“半岛”“荣华”等品牌月饼及蛋卷。期间,被告人庄某耿指使被告人刘某某、沈某玲(已判决)将上述月饼及蛋卷以每盒39到11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庄某彬、庄某搅(均已判决)等人。

     2020年9月17日、19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址查获大量假冒上述品牌月饼、蛋卷、包装盒及制假设备、工具、原料等物品。案发后,经审计,庄某耿、刘某某等人销售假冒“美心”“广州酒家”“半岛”“荣华”等品牌的月饼以及蛋卷共计543,087盒,销售金额为2,700余万元,待销售的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蛋卷45,019盒,共计价值200余万元。2021年4月7日,被告人庄某耿、刘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2021年2月26日,市检三分院以被告人庄某耿、刘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市三中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市三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庄某耿、刘某某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庄某耿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庄某耿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于庭前缴纳部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庄某耿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四百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手机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庄某耿不服,以原判认定其为主犯与事实不符及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庄某耿、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庄某耿的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涉案品牌月饼在国内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庄某耿及其犯罪团伙专挑我国传统中秋节日期间销售,且销售规模大、涉案金额高,严重危及广大消费者健康权益和消费权益,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此外,庄某耿系犯罪团伙主犯,又系累犯,曾因假冒同样的“美心”品牌月饼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其始终不认罪、悔罪,足见其主观恶性之深,依法应予严惩。一方面,本案对涉及食品安全的制假售假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对潜在犯罪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另一方面,本案对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保护,也起到了示范作用,促使消费者进一步提高警惕、擦亮双眼,避免因贪小而上当,同时积极提供假冒商品的犯罪线索,共同形成打击侵权假冒的法治氛围。

lable lable l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