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安乃近注射液“NOVALGIN”注册商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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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单位城某药业公司明知国家药品生产相关规定,仍违规与上海A公司等签订买卖合同,在未获取赛诺菲安万特德国公司(以下简称赛诺菲公司)“NOVALGIN”注册商标权利证明的情况下,生产印有注册商标“NOVALGIN”标识的安乃近注射液,并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包装材料。其中,被告人吴某某作为城某药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经营工作,被告人杨某某作为城某药业公司外贸部副总经理,负责接洽、联系A公司等。2019年5月31日,经侦查,在城某药业公司办公场所内当场查获留作检验样品的印有注册商标“NOVALGIN”标识的安乃近注射液4,855支。经审计,被告单位城某药业公司生产经营的印有注册商标“NOVALGIN”标识的安乃近注射液共计3,840,480盒,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3,362,736.17元。

    2020年4月17日,市检三分院以被告单位城某药业公司、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市三中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市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城某药业公司,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伙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336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城某药业公司及吴某某、杨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城某药业公司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对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单位犯罪中,吴某某作为城某药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经营工作;杨某某作为城某药业公司外贸部副总经理,负责接洽、联系瀚某升等公司,均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案发后,吴某某作为城某药业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本单位及其本人的犯罪事实;杨某某到案后亦如实交代本单位及其本人的犯罪事实,城某药业公司和吴某某、杨某某均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城某药业公司及吴某某、杨某某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在审理过程中,城某药业公司与被害单位赛诺菲公司达成和解,且城某药业公司及吴某某、杨某某均向法院缴纳了全部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单位城某药业公司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一审判决后,被告单位、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赛诺菲公司是一家全球领先的医药健康企业,1982年进入中国市场,主要业务涵盖制药、人用疫苗和动物保健三个领域,“NOVALGIN”商标系其在中国合法注册的商标。城某药业公司等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在未经商标所有人赛诺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印有注册商标“NOVALGIN”标识的安乃近注射液并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336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侵犯了赛诺菲公司的知识产权,应当予以惩处。

    本案是切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典型案例,案件的办理过程及最终判决对于维护我国重视药品安全、平等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形象具有重要意义。检法两院通过履行法定职权,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为外资企业在中国开展业务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市检三分院积极延伸检察职能,实地走访被告单位,针对城某药业公司在经营管理、法律意识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制发堵漏建制的《检察建议书》,提升企业合规经营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最终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罚,让企业得以复工复产。判决后,被告单位、各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判。案件生效后,商标权利人赛诺菲公司派员专程来访,感谢检法两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保障赛诺菲公司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并积极促成和解,使其经济损失得以弥补,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被告单位也向检察机关送来锦旗和感谢信,案件取得了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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