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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宣判时,张某生口头表示不上诉。上诉期满,案件将依法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
杀人碎尸竟是为求死刑?
经佛山中院审理查明,2016年1月4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生途经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龙的酒楼红绿灯处的桥头时,遇到独自上学的女孩小珊。据张某生供述,因生活不如意,产生了自杀轻生的想法,但此前两次自杀未遂,他产生了杀人后伏法的念头,以达到其死亡的愿望。
张某生与小珊素不相识,其上前与小珊搭讪,假称女儿的作业本需要带到学校交给老师,要小珊帮忙,善良的小珊一口答应,跟随张某生来到其暂住的顺德区大良街道近良市场广源路的某出租屋。
张某生一直将小珊禁锢在房内。期间,小珊曾利用张某生外出的机会试图逃走,但碰到张某生返回而未能成功。第二天下午3时许,张某生用网线将小珊勒死。当天晚上9时许,对小珊尸体进行肢解。
同年1月6日凌晨6时许,公安人员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广源路该出租屋门口将犯罪嫌疑人张某生抓获。
法院一审判决死刑
经鉴定,现场尸块的DNA与小珊的父母符合亲子关系,其他大量证据足以证实被害人系小珊,且系张某生一人作案。归案后,张某生对杀人碎尸的犯罪事实、对追求伏法的犯罪意图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认为,张某生的行为表明其可能存在心理疾患,可能存在严重抑郁。在庭审过程中面对悲痛欲绝的被害人父亲,除了表达自己厌世、愿意赔偿而无能力之外,没有表现出任何悔恨和道歉。
佛山中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生杀害被害人小珊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侵害的对象是未成年人,在量刑时从严考虑。张某生案发时患恶劣心境,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应依法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生为使自己伏法而杀害完全无辜的未成年人,犯罪动机和意图极为恶劣;其采用网线勒颈的手段致被害人窒息死亡,事后又肢解被害人尸体,犯罪手段极为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尽管张某生归案后如实供述,但鉴于张某生的犯罪行为极其恶劣,不对其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