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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2年5月起,被告人李某强、黎某海、欧某光等人合资购买并组装了电鱼机后,有分有合多次地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北江水域、佛山市禅城区东平河水域的南庄水闸及张槎镇的沙口水闸实施电鱼的捕捞行为。2013年4月至6间,被告人许某堂伙同上述被告人从事上述捕捞活动。
2013年6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强、欧某光、许某堂与被害人邓某中携带有漏电情况的上述电鱼机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五星王坊村附近的基围“8+500”段,北江水道东面的鱼塘进行电鱼捕捞行为,由李某强负责操作电鱼机,邓某中负责取电到的鱼。过程中,邓某中站立在水中从电鱼机的鱼网捞鱼时,手不慎触碰到电鱼机捞网的铁圈,致使身体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强的行为还触犯了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强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并建议对李某强数罪并罚量刑为三年六个月到五年。
【承办过程】
孟翔律师接受李某强妻子廖某芳的委托之后,经过数次会见,2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去检察院查阅案件材料,发现本案公诉机关起诉时认定的基本事实与对案件的基本定性都没太大问题,但是如何尽可能的为李某强争取到罪轻判决成为本案的一个关键点。孟翔律师和家属数次沟通也了解到李某强的家庭的确非常困难,不仅上有老,下有2个小孩,而且妻子的文化程度也不高,由于李某强被刑事拘留,整个家庭失去了经济支柱,在这种情况下,赔偿死者家属,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已无可能。加之媒体报道,死者家属屡次向办案机关施压,要求严惩李某强,作为李某强及其家属、办案律师的压力是非常之大的。在其他途径争取从轻判决无可能的情况下,只能研究证据和法条,孟翔律师发现:死者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和未穿绝缘保护装备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所以在辩论意见中着重强调了这一点,由于篇幅原因, 现仅就本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部分重要辩论意见做个分享:
检察机关在起诉中提到邓某中是站立在水中从电鱼机的渔网中捞鱼这与事实是不相符的,结合本案的证据,邓某中在案发时,是穿着拖鞋站在岸边,当李某强打到鱼后,由于之前打鱼收获不大,一时兴奋去抢鱼倒入自己桶中,忽视了渔网可能会漏电这一危险,在碰到渔网之时,可能是因为有流电的缘故,导致邓某中条件反射的往后退,结果左手手指勾在渔网的铁箍上,借惯性倒下的时候使得李某强手中带有开关的连接杆因受力不小心开通导电,从而导致邓某中滑入水中,继而导致触电抢救不及时死亡的事故。
死者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和未穿绝缘保护装备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在该次事故中,邓某中作为一个成年人,在明知道渔网可能会漏电还伸手去翻渔网的这一过程,无疑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但关键原因是邓某中本人在本次打鱼的过程中,未做好适当的防护工作,首先打鱼机的组装是邓某中操作的,在打鱼机组装好之后,其也未调试好就直接使用无疑造成了事故的隐患;其次,邓某中在打鱼时未传绝缘服或者是最基本的水鞋,而是穿着不带任何保护措施的拖鞋,这是本次事故发生的最直接的原因。根据黎某海的供述,以前也发生过电到人的情形,但是过几分钟就没事了,这说明,电鱼机即使电到人,也不会导致人立即死亡。而本案死者邓某中正因为未做好防护措施,又忽略电鱼机可能漏电这一危险,导致触电后滑落水中,无任何绝缘措施的保护,使得事故的发生。
被告人在被害人落水后及时进行了施救
邓某中在触电之后,李某强也是第一时间现场抢救及拨打120抢救电话,但因电话占线,加之电话打通之后,欧某光慌忙之下报错是溺水,错过了最佳的救治时机。从几个被告人的供述中也可以看出,邓某中在触电之后并未立即死亡,当时能够自主呼吸,嘴角有口水流,只是因为电话占线,得不到及时的抢救使得触电造成的损害结果进一步扩大。这是李某强不能预见也不愿看到的结果。
综上,即使认定李某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护人也认为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因为邓某中的死亡原因主要是其自身的安全保护意识不够,李某强的过错仅仅只是操作了一台其自己根本不能意识到会电死人的电鱼机,所以,李某强应该被认定为情节较轻的情形。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孟翔律师的上述辩护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案的其余几个被告均因此一罪被判十个月)、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数罪并罚一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