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系及其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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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观点:

1、区分盗窃与侵占,除考察占有归属外,还应进行违法性与有责性轻重的实质性考量;

2、像汽车之类的大型财物,即便受雇司机单独驾车外出,或者车主醉酒后将汽车随意停放,甚至车门未关、钥匙未拔,车主也不丧失占有;

3、遗忘时间较短、距离较近的财物,不属于遗忘物;

4、误以为是遗忘物或抛弃物的,应分清系法律认识错误(法律评价错误),还是事实认识错误,前者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梁丽拾金案”是将他人占有下的财物误认为抛弃物,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构成盗窃、侵占罪;

5、应对封缄物的范围进行限定,不能认为凡是存在外包装的就是封缄物、取走内容物的都构成盗窃罪;

6、应区分共用占有与共同所有,将单独保管下的共有物占为己有的,成立侵占罪。

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法定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作为业务侵占犯罪的第271条职务侵占罪,法定最高刑也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盗窃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因此,区分盗窃与侵占,无论是对于刑法的正确适用,还是对于被告人人权的保障,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或许从理论上界分盗窃与侵占并非难事。例如,有认为,“盗窃罪与侵占罪的本质区别也就在于是否侵害他人对财物的占有”;有主张,“易‘占有’为‘不法所有’是侵占罪的本质特征,也是该罪区别于转移占有的盗窃、抢劫、诈骗等其他财产犯罪的关键所在”;有言道,“财物是否为他人占有,是夺取罪与侵占罪的罪质判别之处”;更有学者清晰、明白地指出,“易‘自己占有’为‘不法所有’是侵占罪的本质特征;将‘他人占有’改变为‘自己占有’则是盗窃罪的本质特征”。然而,“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似乎是永远争论不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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