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未被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二审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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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经历2年多的牢狱后,职业打假人窦先生(化名)终于无罪释放了。2月3日,他告诉上游新闻记者:“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一审法院判决有罪、再审仍判有罪,二审法院改判无罪的情况下,我将向一审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一审法院判6年,再审改判2年9个月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无罪

现年33岁的窦先生是广西南宁人。2月3日,他告诉记者:“我是一名职业打假人。2019年11月,东莞警方的人来家里找我,说带我去公安局配合调查。没想到我获得赔偿后,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刑,更没想到,一审判我6年有期徒刑,再审改判为2年9个月。”

窦先生向记者出示的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19刑终1438号刑事判决书显示,2019年11月,窦先生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警方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被逮捕。2020年11月16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处窦先生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窦先生提出上诉,2021年11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发回重审。2022年9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再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窦先生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窦先生不服判决再次上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1月8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原审判决认定窦某某的部分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驳回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撤销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上诉人窦某某无罪。”

二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从5方面评析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结合在案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评析认为:

“首先,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等的相关规定并未明确将食品药品领域的职业打假或知假买假行为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

第二,案涉商家确实存在违法经营行为。根据在案证据和食药监部门的查处情况,案涉商家所经营的案涉商品至少存在无中文标签的违法行为;且根据部分食品的外包装特征存在来源于日本核辐射地区,属国家禁止进口食品的较大可能性。

第三,第三,窦某某的索赔并不以其是否实际受到损害为前提,其亦具有要求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权利。职业打假或知假买假行为具有谋利性和高频性亦不代表系非法占有,根本上还是要看其谋利是否具有一定事实和法律依据、手段是否正当、金额是否合理等综合判断。

第四,第四,窦某某以单次购买小票为依据索赔,因每张小票金额不足1000元,窦某某以每张小票1000元为基础与商家谈判,具有相应依据;窦某某实际所获得款项数额整体上亦并未超过上述标准。

第五,第五,窦某某在购买案涉商品后,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进一步申请行政复议,进而在此过程中与商家谈判获取相应款项;在购买及谈判过程中,未发现窦某某采取夹带、掉包等故意捏造商家违法或滋扰、纠缠、哄闹等 ‘软暴力’行为。根据相关规定,窦某某具有投诉举报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不应将上述行为界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恐吓、要挟’。”

法院二审判决,上诉人无罪。

当事人:将向一审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对于东莞市中院的无罪终审裁决,窦先生表示:“接下来,我将向一审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2月3日下午,案涉商家之一的唐先生(化名)告诉记者:“那些案涉商品,是通过海外代购的渠道上架销售的。”唐先生强调:“如今我们这些涉案商家都已纠正错误了。被蛇咬到了,怎么可能还给蛇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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