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主观推定,推定的是意志因素还是认识因素?【杨佰林】

      法道惠民刑辩网(刑事辩护专业平台)小编整理发布:

     目前,在经济犯罪中,间接故意能够成立罪名已经是既定事实,而间接故意是“放任”,而非“追求”,也即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能划等号,即不能得出被告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结论的,但是,在许多案件是却仍然得出了“主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结果。

     这一问题,揭示的不仅是刑法理论上的混乱问题,也带来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做法。

     笔者认为,间接故意不能成立经济犯罪。因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字义本身已经标明了行为人意志因素是明确的,他是在追求犯罪目的,追求财产结果,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中,而无法存在于“能获得也可以,不能获得也可以”的间接故意中。理论问题上的模糊是导致这一争论和混乱做法的重要原因,即刑事推定所推定的究竟是意志因素,还是推定的是认识因素,还是两者兼有混同的,对这一问题,目前未见明确观点和指导性意见,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均是空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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