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职务犯罪的立法如何完善?

      法道惠民刑辩网(刑事辩护第一网)小编整理发布:

      根据刑法第八章的规定,单位职务犯罪主要涉及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四个罪名。而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和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中对直接责任人均规定了轻于个人犯罪的处罚标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的最高法定刑仅为七年。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公司法》等法律的修改,个人很容易设立公司,加上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很多制度不规范,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在单位之外从事企业经营等经济活动的现象也屡见不鲜,造成司法实践中很多职务犯罪很难区分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单位成为一部分人进行职务犯罪的“挡箭牌”,放纵了大量的职务犯罪。 

一、“单位”的外延应准确界定 

“单位”并不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术语,很多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刑法规定的是“自然人”犯罪和“法人”犯罪。由于经济社会转型和社会治理结构的变革,存在很多“自然人”、“法人”之外的其他社会团体和组织。因此,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单位犯罪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由此可见,单位犯罪必须由法律规定,即在刑法分则中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某罪,“单位”的外延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是相对于个人(自然人)而言的。我们认为,这个“单位”必须具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并且能与个人在法律责任上进行分离,也就是说,刑法上的“单位”必须有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人格(法律赋予的主体资格)。诸如个体工商户、临时合伙等虽不是单个的自然人,但法律并没有赋予其独立人格,法律责任仍由个人承担,不能构成刑法中的“单位”。 

二、单位职务犯罪中的“法人人格否认”问题 

“法人人格否认”是针对特定的具体的某一法律关系而言,暂时性地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而将股东拉出来为公司债务承担其出资额以外的责任。我认为,我们在认定单位职务犯罪的过程中,不能只要以单位名义作出的行为就一律认定为单位犯罪,特定情况下也存在“法人人格否认”问题,应当认定为个人犯罪。例如1999年的“单位犯罪解释” 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第三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职务犯罪的相关罪名都是由1997年刑法规定的,当时中国的市场经济刚刚起步不久(1992年中共十四大首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很多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主要的经济主体还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确实存在很多国企负责人为了单位利益而实施犯罪行为的现象。因此,当时的刑法规定单位职务犯罪可以说是“网开一面”。而随着1997年十五大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不断快速发展,利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个人的现象越来越多,这才有了1999年的司法解释。当个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行贿、受贿等行为时,如果违法所得归个人的,依照自然人犯罪进行处罚。现实中很多夫妻公司、一人公司或者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公职人员利用单位的名义行贿受贿,所得利益甚至从单位过账,但最终归于个人,我认为这些现象的实质还是个人犯罪,单位沦为个人犯罪的工具,应以个人犯罪论处。 

三、单位职务犯罪中的罪刑均衡 

刑法第三十一条对单位犯罪规定了“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刑法分则第三百八十七条、三百九十三条关于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的规定中,对个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而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中关于受贿罪行贿罪的处罚,最高刑达到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两者差别悬殊,客观上造成了刑事处罚的“双轨制”。如上所述,这种“双轨制”有立法时的特殊背景,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完善,如今这种“双轨制”的弊端日益凸显,某种程度上成为了法律的“漏洞”——违背罪刑均衡原则,放纵了犯罪。 

单位职务犯罪中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罚远比自然人触犯相同罪名的处罚轻,其逻辑似乎是:单位行贿、受贿是以单位名义实施且为了单位利益,具有更高尚的动机,而且法不责众。我认为,在处罚犯罪时不应掺杂过多的道德评价,为了一个“善”的目的去实施“恶”的行为虽情有可原,但法不可恕。单位行贿、受贿并不比个人实施相同行为的社会危害小,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款物与贪污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只不过是犯罪主体是一人还是多人的问题,其刑事处罚不宜区别对待,单位被处罚金也不能抵消个人的罪行。另外,其他单位犯罪(例如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洗钱罪、合同诈骗罪等)中对单位直接责任人的处罚与个人犯罪大多是相同或相当的,没有理由对单位职务犯罪中的个人网开一面。因此,根据罪行均衡原则和刑法体系协调统一的要求,对单位职务犯罪中的个人和个人职务犯罪的处罚应统一标准。 

 

lable lable l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