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10年起的诈骗案,民营企业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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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述】

2019年X月,S市Y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甲某(本案当事人,第一被告人)、乙某、丙某明知XXX公司的XXX项目不符合申报XXXX年S市XXXX资金的资格,编造虚假合同等XX资料虚增投入资本,骗取XXXX资金50 万元,用于公司其他经营活动。被告人甲某、乙某、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诈骗罪 数额特别巨大 立功 退赃 罚金 减轻处罚 缓刑

【辩护过程】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按照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诈骗罪犯罪案件数额标准的规定》个人诈骗五十万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S市Y区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的涉案诈骗金额为50万元,本案在涉案数额无法变更的情况下,如果甲某再没有其他减轻情节的情况下,若罪名成立,则按我省办理诈骗犯罪案件的数额标准就将面临十年以上的刑期。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后,邹广杰律师多次到看守所会见甲某,详细了解案情,就本案案情给甲某进行了认真分析,对甲某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详尽的讲解。通过阅卷承办律师发现甲某有立功情节,会见中就立功情况与甲某进行了详细的核实。后经过与甲某的沟通,庭审的辩护重点集中在争取量刑上,量刑上的突破点在于立功,再结合有关民营企业家保护的政策和司法规定,以实现争取缓刑的辩护目的,务求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起诉到Y区法院后,审判阶段经过与当事人的沟通交流,本案审判阶段的辩护思路定格为量刑辩护,将庭审阶段重心和目标放在争取减轻处罚,适用缓刑上。按照法律规定,本案虽然涉案诈骗金额特别巨大,但若能认定立功情节,并减轻处罚,存在适用缓刑的空间。庭审中承办律师提出:甲某具有立功情节,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案发后主动退还全部退赃,有明显悔罪表现。愿意交纳罚金。甲某作为公司负责人,从维护民企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甲某应减轻处罚,甲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辩护效果】

2019年X月S市Y区法院,对承办律师提出的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甲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第二、第三被告人也均适用了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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