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家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起诉无罪释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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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述】

 2018年X月,L省L县警方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甲某(本案当事人)立案侦查,之后在南方W市将甲某抓获,押解回L县刑事拘留,L县检察院对甲某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予以批准逮捕。侦查终结后,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L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认为,甲某与L县某公司签订加工合同,为该公司生产加工某产品。后甲某以低品质价位的产品冒充高品质高价位的产品,以次充好,销售谋利,涉案价值达50余万元,甲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关键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证据不足 不起诉 无罪释放

【案件焦点】

本案是合同纠纷还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辩护过程】

本案是一起涉及民营企业家刑事案件,邹广杰律师在侦查阶段甲某已被批准逮捕的情况下,介入案件为甲某辩护。本案涉及案情因素复杂,甲某被逮捕明显增加了检察机关纠正错案的难度和阻力,但承办律师始终坚决为甲某做无罪辩护。在案件审查起诉到检察院后,承办律师及时查阅案件卷宗,综合分析在案的每一份证据,就涉案产品涉及的专业性问题,找到权威专家进行交流、请教。后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多次交流,并提交了具体的书面律师意见。认为甲某加工的产品具备相应的使用性能,是否是伪劣产品,不能仅凭有利害关系的合同另一方公司单方的说法就加以认定。鉴定意见应是认定案件事实不可缺少的证据,在缺少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构成“以次充好”,认定甲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是不能成立的。本案应属民事纠纷,侦查机关未能对正常的合同纠纷与刑事犯罪作出准确区分,将典型的合同纠纷作为刑事案件处理,违反了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相关规定,应当及时予以纠正。认定甲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能成立。

【辩护效果】

L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和证据,在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最后经过检委会讨论,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于2019年X月,决定对甲某不起诉,被羁押7个月的甲某终于重获自由。检察机关主持了正义,努力实现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有力地维护了民企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辩护心得】

本案承办律师深挖证据缺陷,准确抓住了证据链条上的短板,发现证明“以次充好”的产品鉴定缺失。在提交的律师意见中明确指出,鉴定意见是认定本案事实不可缺少的证据,在缺少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构成“以次充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是不能成立的。L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也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认为本案没有以次充好、不合格等产品的鉴定,不符合起诉条件。这是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保护,更是对辩护律师工作的最大赞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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