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红贩卖、运输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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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红,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无业。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3月6日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9年4月26日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

  2021年10月,被告人李某红在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与女友孙某芸(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谋从云南省购买毒品运回湖南省张家界市贩卖。李某红联系毒品上家,亲自或指使孙某芸向上家支付毒资,并雇用孙某、黄某念(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前往云南运输毒品。同年10月29日,公安机关在云南省景洪市将接取到毒品的孙某、黄某念抓获,并从二人驾驶的越野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5包,共计4 959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红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李某红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李某红在共同犯罪中系地位、作用最为突出的主犯,且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当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依法予以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某红判处(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李某红已于2023年10月26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严重疾病患者等特定人员参与毒品犯罪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此类犯罪,人民法院坚持区别对待的方针。对于利用自身特殊状况积极实施毒品犯罪,或者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实施毒品犯罪的人员,依法从严惩处。本案被告人李某红曾因犯罪三次被判刑,其不仅无悔罪表现,反而在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纠集他人跨省贩卖、运输毒品,罪行极其严重,且难堪改造。人民法院根据李某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适用死刑,体现了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严厉惩处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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