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村干部在村民自治中收受贿赂,如何界定其行为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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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8年,L某担任B市S区Y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其利用负责某村全面村务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取承租村集体土地人员M某、D某、承包村内建设工程人员Y某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5万元。

2020年至2023年,被告人L某担任B市S区Y镇某村包村干部,其利用负责某村全面村务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取承包村内建设工程项目人员Y某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9万元。

2023年5月28日,L某向B市S区监察委员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

     L某利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L某接受乡镇党委指派担任包村干部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理情况

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变更起诉,指控L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终法院判决,认定L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 件 总 结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L某在担任包村干部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该如何定性。”

    包村干部是指接受某一机关指派或委派,负责村民委员会相关工作的干部。从性质上而言,包村干部从事的工作可以分为村务、公务两类。本案中,L某作为包村干部,在实际开展村民自治事项过程中收受贿赂,无法将其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其亦非从事公务。因此,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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