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跟他人合作生意是否犯罪?

       法道惠民刑辩网(刑事辩护第一网)小编整理发布:

       在北方一座大都市,有一位主管交通的局长任职届满,刚刚退休,本以为从此可以过上无虑的生活,未曾想到一家媒体突然报道说这位局长和其儿子、秘书等人以权谋私、倒卖车牌,被纪委查处落马了。这篇报道一石激起千层浪,被购车摇号折磨得痛不欲生的民众群情激愤,顿时舆论沸腾,网上纷纷是声讨局长的声音。

好好待在家里的局长认为报道内容子虚乌有,连忙将此情况反映给上级局,希望上级局可以采取一定措施;上级局的微博号也马上予以澄清,但却只澄清了半截,留下了令人遐想的空间。局长读毕,立马意识到事不寻常,分析可能是上级局的大局长想整他。大局长与这位二级局的局长之间素有嫌隙,矛盾由来已久。但猜测归猜测,局长手里并没有证据。

在事态进一步发酵前,局长找到我进行咨询,讲述他对现状的忧虑。他认为大局长已经把几位二级局领导送了进去,这次可能会临到他了。经过一番分析后,我告诉局长,这次报道很可能是先行将局长污名化,扫清各种微妙的阻碍,为之后把他拉下马做好铺垫。因此,我的建议是马上起诉无中生有的那家媒体和记者,并采用刑事自诉方式,公开要求追究其诽谤罪,以此逼出虚假消息源和幕后指使者。即便记者甘愿自行承担责任拒不说出幕后人,我们起诉的姿态也表明了局长的清白,有利于正当力量继续对局长给予保护,遏止目前被动的局面。

经过数日思考,局长决定采纳我的方案。我立即请公证部门对造谣信息的传播情况做了详细公证,证明传播数量足以达到诽谤罪的追诉标准。随后,我又起草好了诉状,同时联系了多家其他的媒体,准备第二天早上到法院公开起诉造谣的媒体和记者。

谁知当天半夜,我接到局长电话。局长告知我他又思索良久,感觉好像近期大局长态度有变缓和,暂时不起诉了。我不赞同局长的判断和决定,认为既然由来已久,事情不会那么简单就化解了,但出于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我只能怒其不争,停下了手头的工作。那一大堆公证文书、证据材料和诉状,至今还静静躺在律所的档案室里。

接下来是一段风平浪静的日子,局长偶尔还来找我聊聊天,分析分析他这事还有无法律风险,但总体上抱着已无大碍的心态。

几个月后,疾风骤雨瞬间降临。某天,局长夫人万分焦急地来电,说局长和儿子刚刚同时被抓。

又是数月后,当我拿着起诉意见书在看守所见到局长时,局长表示对当初以为大局长会放过他的想法感到追悔莫及。

顺带一提,那位热衷于送二级局领导进去的大局长当时如日中天,后来不断升迁,但也在刚退休不久落马了。

回到案件本身。在经过会见和阅卷后,我发现局长并未有倒卖车牌的行为,而是根据该局一份内部文件的规定,批准他人使用报废车辆的车牌。卷宗中,该份内部文件详细记载了局内领导对车牌批准使用的权限,规定已报废车辆的车牌不放入摇号池,由局里调剂使用,局长有权批准给某人或者某单位最好的A字头全数字车牌,副局长有权批准其他全数字车牌,车管所所长有权批准数字与字母混杂的车牌,等等。这个文件和做法并非涉案局长的创造性发明,而是在上一任时就有了,已成为该局惯例。这显然是内部机制的问题,而非局长个人以权谋私。更奇怪的是,在局长出事后,该规定没有受到任何改变,文件还持续发挥着效力。

指控的事实中,有两笔令人咋舌的“雅贿”,都与局长爱画有关。

其中一笔是200万元的受贿。某老板为了感谢局长,送其两幅名画,一幅是齐白石的,一幅是徐悲鸿的,均购自保利艺术品公开拍卖会,每幅画拍卖价为100万元。看完材料我就心生疑惑,虽然画作时间属于近现代,但这价格也太埋汰两位著名国画家了,保利的拍卖不至于此吧。后来我便向检察机关提出鉴定申请,结果怎么着?两幅画都是赝品,每幅鉴定价值4000元。我对鉴定结果还是不满意,不依不饶地再次提交申请,说我上网查了,这种复制画一般只卖八十元、一百元的,要不请鉴定人在开庭时给我们讲讲咋估值几千元的吧。后来公诉人也为我持续质问这几千元的指控而感到不胜其烦,就把这笔指控给去掉了。

另一笔,是最要命的1500万元指控,在当时刑法修正案九将出未出、贪污受贿量刑标准尚未改变的情况下,可以导致无期徒刑的判决。该笔指控涉及某数一数二的当代著名画家,其作品很贵,每幅画都论尺卖,每尺价格均为数十万元,一幅画的总价可以达到几百上千万元。但他只把自己的作品放在一个画廊里出售,其他渠道都没有办法得到他的画。这个独家代理商的利润,就是画的卖价减去画家的要价。画廊老板与局长是朋友,看见局长经常介绍喜欢收藏的老板朋友来画廊买画,就按照行业惯例提议,说以后局长要是再介绍朋友来买画,就把卖画的利润二一添作五,与局长各拿一半。局长觉得不算犯法,便表达同意。到案发时,经局长介绍卖出的画的成交价总额已超亿元,画廊老板的小本本上记录了应分给局长的钱款是一千五百多万元,而局长只使用了其中的一百多万元。

我们认为这个指控子虚乌有,因为决定局长是否有罪的关键点,在于有无请托人故意高买低卖的情节。如果一切交易都是按照正常的市场价进行,没有非法利益输送,那么即便是在朋友之间产生交易,也不属于违法的范畴;即便属于领导干部违纪经营的情况,也应另当别论。

基于局长的朋友们到画廊购买的画作价格并没有明显高于市场价这个要点,我们提出,介绍他人买画并从画廊处获得卖画的利润,属于字画经营业界通行的“佣金”,不应被武断认定为受贿性质。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问题”中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本案中,公诉机关没有提交证据来证明相关字画的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格,也没有提交证据来证明买画人有借买画的名义向局长行贿的主观意图。买画的老板们都财大气粗,出于个人喜好和收藏保值增值等原因来买画,并不知道局长还能因此获得佣金。

虽然出于从重量刑需要,法院最后还是认定了这笔受贿,但判决书却没有给出相应的理由。这样的判例,将公职人员违规参与经营的违纪行为不当上升为刑事犯罪,提供了负面的司法示范;但同时,也给公务人员的相关行为带来一定警示。有时控方的逻辑特别简单,只要具备两个条件,就可以认定为实质受贿,不管其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官员在职务范围内为请托人提供过帮助,如本案中局长确实给买画的老板们批过车牌;官员通过与请托人有关联的任何一种方式获得了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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