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 公司个人均被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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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骗取贷款案,判处被告单位宜春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时判处赃款依法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在案冻结的财产,由相关单位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初,被告人张某从陈某处受让宜春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春某公司),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并开发某房产项目。2015年9、10月份,因宜春某公司资金紧缺,被告人张某决定通过找人来该公司办理假购房方式,骗取银行按揭贷款。之后,被告人张某发动该公司员工、其朋友周某等,被告人彭某发动新余的江西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其同学黄某找人到宜春某公司办理假按揭购房,并由彭某具体安排新余过来的假购房人对接宜春某公司员工办理相关手续。从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共有吴某、周某等40人办理了假购房按揭贷款,骗取宜春市区三家银行贷款总额为1347万元。取得的贷款用于宜春某公司的日常运转,上述40人的分期还款由宜春某公司负责归还直至2018年1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宜春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张某、彭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1347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属共同犯罪。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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