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捏造借款事实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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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诉讼标的额超3000万元的民间借贷案件,诉讼参与人因恶意串通,捏造借款事实进行虚假诉讼,被法院处以42万元罚款。

  李某与某实业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3000万元支付至公司名下账户。李某于2021年8月起诉主张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并提供借款协议、转账明细以及催收记录等证据。

  虽然证据链完备,但承办法官却发现了案件疑点:一笔3000万元的巨额借款居然无任何担保,李某的行为明显与日常认知不符。承办法官细致地翻阅了系统信息,发现借款公司竟有多起案件的被执行人身份,再结合双方在庭审中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并积极主动达成调解协议的情节,承办法官推断这起案件可能涉及虚假诉讼。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真相,承办法官以款项流向作为突破口,在庭审结束后依职权向银行调取借款公司收款账户流水明细,经仔细核查甄别,发现涉案公司在收款后先后多次将全部款项都转给李某实际控制的一家贸易公司。在证据面前,李某终于承认其通过该贸易公司将款项回流到自己手中,借款并未实际支付。李某交代,其在数年前分别向涉案公司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区某出借款合计约2900万元,因“担心超过诉讼时效”,李某与区某合谋,企图通过循环转账方式形成借款3000万元的表象,再将新债起诉至法院,一方面满足李某确保诉讼时效合法有效的目的,另一方面满足区某试图将个人债务转嫁给公司的目的。

  李某、区某及某实业公司相互串通,虚构借贷关系妨害民事诉讼秩序,已构成虚假诉讼。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分别对李某和区某罚款6万元,对实业公司罚款30万元,同时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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