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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抢劫案,判处被告人易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5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易某骑摩托车至袁山中路某网咖楼下,使用携带的老虎钳和扳手盗窃停在路边的电动车电瓶。因被害人汤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电动车的电瓶焊接了铁架,被告人易某在剪开电源线后未能将该电动车的电瓶盗走。
被告人易某遂盗窃被害人钟某停在旁边的电动车上的电瓶,在将取下的电瓶搬至其所骑的摩托车踏板上时,被经过的被害人彭某、谢某、张某等人发现。期间,被告人易某为阻止被害人张某报警和抗拒被害人彭某、谢某的抓捕,使用其携带的老虎钳将被害人张某手臂打伤,将被害人彭某、谢某头部和身体砸伤,并用嘴咬伤彭某和谢某。
经鉴定,涉案的电动车电瓶价值人民币94元。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彭某、谢某身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易某因犯盗窃罪,曾先后于2003年6月5日、2010年1月1日、2011年10月9日,被法院判过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窃取他人电动车电瓶时被人发现,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三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易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适当增加刑罚量。鉴于被告人易某既未劫取到财物,亦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后果,系抢劫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易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