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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胡某、王某在网上下载赌博APP,了解到“跑分”可赚钱,便通过聊天软件与上家联系,约定 “跑分”佣金。两人明知“跑分”资金为赌博违法的资金,仍使用自己及朋友的银行卡 “跑分”。王某使用4张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共计827987元,胡某使用5张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共计3300980元。两人还借余某、朱某的三张银行卡用于“跑分”,已查明的支付结算金额6712319元。胡某、王某通过“跑分”共获利6万余元,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资金达36949.77元。
同年8月12日,胡某、王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王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具有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