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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付出劳动,只需提供银行卡及配套的电话卡、U盾即可获利,以为找到挣钱捷径,殊不知已经触犯法律。
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被告人雷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0年7月中下旬,被告人雷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办理三张银行卡及配套的电话卡、U盾,以每套卡、盾500元的价格出售给“伟哥”(另案处理),用于接收、转移网络犯罪所得,共非法获利1565元。经统计,被告人雷某出售的涉案银行卡共转入网络犯罪赃款2693833.87元、共转出网络犯罪赃款2637023.52元。经查,上述转移网络犯罪赃款中含有被害人林某、陈某二人被他人以“网络兼职刷单”为由骗取的部分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出售银行卡及配套的电话卡、U盾3套,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金额2693833.8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雷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雷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家庭特殊情况及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雷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