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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为他人罪责顶包被判刑,事后反悔便以其系代罪顶包为由提起上诉,殊不知以身试法,犯了包庇罪。近日,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并判决被告人姚乙有期徒刑六个月。
岳池县某镇农网改造后将剩余的电杆放在该镇某村水果站处,由刘某管理。张某、姚甲(另案起诉)对电杆打起了“歪主意”,想偷偷运至张某承包的养殖点工地,用于架设电线。张某、姚甲遂安排姚乙租用随车吊将其中3根电杆运送至张某承包的养殖点工地,姚乙此时并不知张某、姚甲未购买电杆。
刘某发现电杆被盗后便报案,岳池县公安局于2021年3月26日对刘某被盗案立案侦查。此时张某、姚甲劝说姚乙,由姚乙代罪顶包,向岳池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作虚假陈述,事后由张某、姚甲给予姚乙补偿。出于“哥们义气”,姚乙同意顶罪。经侦查、起诉、审判诉讼程序,2021年6月7日,岳池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姚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后姚甲、张某、姚乙就补偿数额及支付方式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姚乙以其系代罪顶包为由,上诉至广安市中级法院,广安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将该案发回岳池县法院重审。岳池县检察院变更起诉决定,指控被告人姚乙犯包庇罪。后岳池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乙故意顶替犯罪的人欺骗司法机关,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构成了包庇罪,应当依法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包庇罪是我国现行刑法妨害司法罪中危害性质较重的犯罪,其侵害的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本案中姚乙此前的欺骗行为贯穿了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性质恶劣,应当受到法律严格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