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男子出事故弃车逃逸叫妻子顶包 获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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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时判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的经济损失122000元;判处被告人苏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的经济损失785750.98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9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苏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途经宜春市袁州区某路段时,与被害人陈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被害人陈某重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苏某弃车逃逸,并叫其妻到现场顶包。当晚20时许,被告人苏某主动到宜春市投案自首。经司法鉴定,被告人苏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0.8mg/100m1,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宜春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原告人陈某系某学校教师,城镇居民户籍,已婚,有一小孩需要抚养。原告人受伤后一直在医院治疗,尚处于昏迷状态。经宜春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人陈某构成一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12个月;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后续治疗费、康复治疗费酌定等。又查明,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在保险期限内。

  又查明,被告人苏某曾于2020年2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苏某家属已与被害方达成协议,并支付了部分赔偿款,被害方对被告人苏某予以了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二级,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苏某有醉驾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苏某能主动投案自首,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被告人苏某及其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其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时,法院还认为,被告人苏某因其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陈某遭受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被告人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应承担其全部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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