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盗窃流窜作案二十余起 男子获刑四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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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赵某自2020年11月至2021年8月期间,流窜至广东省韶关市、湖南省郴州市、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城区、上高县多次采取螺丝刀撬门方式入户盗窃.

  经查,2020年11月,被告赵某至高安市谢某家中,在房间内一个红色女士包内盗走8700余元现金。

  2020年12月,赵某至铜鼓县夏某家,采用螺丝刀撬门的方式进入夏某家中,在其房间抽屉内盗窃5000元现金。

  2020年12月,赵某至奉新县刘某家,采用螺丝刀撬门方式进入刘某家,在其卧室桌子抽屉内盗窃两条黄金项链。同日赵某至奉新县某超市二楼廖某家,采用螺丝刀撬门方式进入廖某家中,在房间衣柜内盗窃一个红包,内有3000元现金。后赵某将盗来的黄金首饰以他人的身份卖至奉新县城区一金店,得赃款3000余元。

  2021年6月,赵某至抚州市区孝岗镇某小区,采用螺丝刀撬门的方式进入丁某家中,但未盗得财物;后赵某采用同样方式进入李某家中,也未盗取到财物;后被告人赵某采用同样方式进入18楼易某家中,在其家中盗窃一对浪琴情侣手表、两块金色劳力士手表、一块卡地亚机械手表;后进入18楼王某家中,但未盗得财物;后进入张某家中,盗走两条芙蓉王香烟及300余元现金;被告人赵某采取同样方式进入2栋1单元1401室漆某家,盗走4000元现金。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460元。

  2021年6月,赵某至萍乡市安源区某小区采用螺丝刀撬门的方式进入戴某家中,盗走保险柜一个,内有户口本、房产证、保单等物品。

  2021年6月,赵某至高安市复式楼况某家门口,在门口鞋柜抽屉内找到况某家钥匙,使用该钥匙将况某家大门打开后进入屋内,盗走一个拉杆旅行箱、一条青花瓷香烟、一条硬中华香烟、六包硬中华香烟、两瓶钓鱼台白酒及洋酒、红酒、白酒若干。被告人赵某将以上赃物卖至高安市城区烟酒店,得赃款1500余元。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590元。被盗酒类财物因资料不全未能作价。

  2021年6月,赵某至上高县晏某家中,盗走一枚彩金戒指(资料不全,未能作价)。

  2021年6月,赵某至萍乡市经济开发区黎某家中,盗走一台银白色苹果笔记本电脑(资料不全未能作价)。之后被告人赵某至萍乡市经济开发区某公寓邹某家中,盗走3000元现金及一条黄金项链、一对黄金耳环、两个黄金戒指。后被告人赵某将以上黄金首饰以16580元的价格卖至萍乡市一金店内。

  2021年7月,赵某至新余市渝水区章某家中,盗走一个黄金戒指,一条黄金手链,一个黄金十字架挂件及四套人民币纪念币(面值900余元)。黄金首饰赵某以他人的身份卖至新余市城区家金店,得赃款4000余元。

  2021年7月,赵某至分宜县钤山东路某小区采用螺丝刀撬门的方式进入林某家中,盗走两个玉手镯(资料不全,未能作价),但因觉得不值钱遂将两个玉手镯丢弃在楼梯口。后赵某进入钟某家直接拉开大门进入房内,盗走香包一个,内有钥匙一串。同日,赵某至分宜县曹某家门口,在使用螺丝刀撬门的过程中,因发觉有人乘坐电梯上楼遂离开现场。

  2021年7月,赵某至宜春市袁州区姜某家,使用螺丝刀将门撬开入户,盗窃140元现金及一串黄金貔貅手链。后赵某使用他人的身份证将该貔貅手链以1998.8元的价格卖至袁某开在袁州区袁山东路的寄卖行。经鉴定,被盗黄金貔貅手链价值人民币2288元。

  2021年7月,赵某至袁州区陈某家,使用螺丝刀将门撬开入户,盗窃屋内2100元现金及一条带猫型吊坠的黄金项链。后赵某将该黄金项链以1694元的价格卖至吴某开在袁州区袁山中路的金店。经鉴定,被盗猫型吊坠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958元。

  2021年7月,赵某至袁州区户人家。在习某家未窃取到财物;在欧某家盗窃了500元现金及一条黄金貔貅手链;在仇某家盗窃了一颗黄金转运珠。后赵某使用他人的身份证将以上黄金首饰以1556元的价格卖至袁州区朝阳路某金店。经鉴定,被盗黄金貔貅手链价值人民币1588元,被盗黄金转运珠价值人民币174元。

  2021年7月,赵某至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某小区,使用螺丝刀撬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雷某家中,在屋内盗得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后赵某将该电脑以600元的价格卖至郴州市电脑城何某店内。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594元。

  2021年8月,赵某至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某小区,采取螺丝刀撬门方式进入周某家中,在屋内盗得100元现金,后被被害人周某发现,被告人赵某遂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入户盗窃金额共计60972元,数额巨大。

  另查明,赵某因犯盗窃罪曾于2018年6月13日被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破坏性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赵某部分未窃取到财物的犯罪行为系盗窃未遂;被告人赵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适当增加刑罚量;鉴于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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