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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伙同孙某(另案处理)共谋实施“杀鱼”式网络诈骗,即通过在QQ群发布充值高额返利的虚假消息,引诱被害人扫描微信付款二维码充值,该步骤称为“引流”,待被害人充值后,再以返利转款被冻结为由,让被害人扫码付款解除冻结,该步骤称为“杀鱼”。
2020年10月17日,孙某采取“引流”的方式诱骗二被害人通过扫码充值后,将二被害人的QQ号提供给杨某甲,杨某甲冒充财务客服,采取“杀鱼”的方式,再次骗取二被害人的钱财。孙某、杨某甲共计诈骗17900.11元。
次日,杨某甲将诈骗所得的17900.11元转入网络洗钱人员提供的二维码后,由网络洗钱人员将8700元转到杨某乙所有的农业银行卡。杨某乙在明知杨某甲实施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的农业银行卡收取赃款。事后,孙某分得4300元,杨某甲和杨某乙共分得4400元。
2021年1月13日,杨某甲的亲属代其赔偿二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
2021年2月24日,杨某甲协助民警抓获同案犯孙某。
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杨某甲、杨某乙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的犯罪情节、法定从轻情节、悔罪表现等,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