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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3日,郭某(另案处理)接到货单后,委托他人召集19辆货车装运集装箱运输货物,运费为每辆5.3万元。同日,杨某应贾某(另案处理)邀请,从广东惠州驾驶空车去辽宁省营口一港口边装货,承诺运费51000元,贾某于同年11月25日付给杨某1万元,作为路费和定金。
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等19名拖车司机在该港口秘密装运封闭集装箱,分片运往广州、东莞、揭阳等地。贾某建立一个名称为“为生活而拼搏老板群”的微信群,在群内分享运输信息、发布目的地地址图片。被告人杨某在装运货物后往广州行驶,一直与贾某密切联系。
2020年12月1日凌晨,途经济广高速南丰服务区时,被告人杨某驾驶的车辆被参与江西全省联合行动的公安、烟草部门的执法人员发现,在亮明身份后,宁都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从被告人杨某驾驶的挂车内,共查获“中华”、“熊猫”、“芙蓉王”、“利群”等五种类型品牌假冒伪劣卷烟共计56250条。经鉴定,车内卷烟价值为9506033元。经查,被告人杨某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未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非法经营而提供运输帮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起帮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已供述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可以认定其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经营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