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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底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使口罩短缺,被告人苏某斯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虚构自己有充足口罩货源,通过微信聊天、微信群等方式,对外发布虚假口罩货源信息,骗得被害人叶某、姜某口罩订货款共计82000 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产共计人民币82000 元,其中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涉案金额人民币48000 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苏某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假借出售防疫物资的名义实施诈骗,数额巨大,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判处被告人苏某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原审被告人苏某斯不服,向三明中院提出上诉。三明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苏某斯诈骗案进行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对苏某斯的定罪及量刑,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