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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对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1年5月,被告人李某通过聊天软件得知刘某(在逃)收购银行卡并按转账金额支付高额报酬。同年5月底,李某为获利,明知对方收购银行卡用于转移犯罪资金,仍在对方的安排下携带自己的银行卡及身份证给专人操作,帮助他人转移犯罪资金。李某共计非法获利6百余元。6月,李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另外,李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提供银行卡帮助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