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个人信息 三被告人获刑并被判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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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枣阳审理的首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0年3月开始,董某某利用经营联通公司代办点之便,在给客户办理开通电话卡、充话费等服务时,未告知客户真实情况,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及利用该号码获得的验证码,发送至上家指定微信群中,供群内的上家注册京东、抖音等APP账号,非法获利2243笔,共计41507.35元。

  王某某、张某夫妇利用经营移动公司代办点之便,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共同非法获利1126笔,共计24642.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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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7月6,董某某、王某某、张某涉嫌犯罪,被警方抓获。之后,三人均退缴了全部非法获利。

  2021年9月16日,检察机关在正义网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张某违反国家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其中董某某违法所得达41507.35元,属情节特别严重。王某某、张某共同违法所得达24642.06元,属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赃且均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均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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