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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日晚上,苏某在平江县开发区一店内与朋友喝酒,苏某喝了一两左右白酒,待朋友离开后,苏某又独自一人喝了三四两白酒。次日凌晨2时许,苏某拨打110电话报警,称要举报某网络赌博软件。天岳派出所值班民警艾某电话联系苏某,初步了解情况后,要苏某白天再到派出所反映情况,苏某坚持即刻到派出所。后苏某驾驶一辆电动二轮摩托车,到达天岳派出所。因酒后情绪激动,对值班民辅警大声喊叫、辱骂。得知苏某驾驶机动车前来,民警艾某与交警部门联系出警。因苏某大声辱骂并推搡值班民辅警,民警艾某指令辅警彭某等人将苏某带上手铐,用约束绳将苏某约束在椅子上,苏某仍情绪激动并继续大声辱骂民警。
天岳中队交警到达现场,对苏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并将苏某带至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抽血送检。在医院护士对苏某进行抽血的过程中,苏某不配合,并咬伤控制其的辅警彭某,后在辅警钟某等人的控制下,苏某被抽取血样。经岳阳市汉昌司法鉴定所鉴定,彭某右手部皮肤软组织损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苏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18.5mg/100ml。事后,苏某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彭某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未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和袭警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苏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苏某及其家属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和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