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右法律网(www.wuyoulaw.cn)小编整理
被告人邓某曾因犯诈骗罪、盗窃罪分别于2009年12月、2013年7月、2017年9月、2020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2016年12月16日至19日期间,被告人邓某伙同蔡某、谭某、王某甲、王某乙(均已判决)经预谋和分工后,先后在湖北省崇阳县、平江县城关镇、浏阳市内,利用迷信手段骗取他人信任后,以帮对方做法事为由,让被害人将财物装进一个红包内,然后趁被害人不注意进行调包,盗取三名被害人共计29800元现金以及金器等财物。
其中,被告人邓某负责扮演算命先生并趁机调包,蔡某、谭某、王某甲负责寻找作案目标,并与之搭讪或负责望风,王某乙负责开车接应。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邓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邓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从宽处罚。本案系在被告人邓某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的漏罪,应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