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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因琐事对被害人周某不满,意图报复。2021年7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宋某面戴口罩、手持铁棍来至袁州区某建材店门口,意图将被害人周某停放在此的小车砸毁。因怕被人发现,被告人宋某来至该汽车停放对面的楼顶,从顶楼扔下7块砖头砸毁被害人的汽车后,离开现场。
经鉴定,被砸毁的汽车毁坏价格为8781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宋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