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1.赋予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
2.指派辩护律师的主体: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改变由法院指派律师的做法。
二、依职权提供法律援助:
1.依职权提供法律援助类型: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D.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依职权提供法律援助前提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3.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分别在审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侦查阶段:
(1)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对于公检法根据规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法律帮助的:
A.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日以内指派律师;
B.并将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书面通知公检法。
【提示】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情形之一:
①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
②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③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④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⑤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三、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法律援助规定:
1.公安机关依职权提供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符合法定情形:
A.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B.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2.公安机关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
(1)公安机关收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
A.应当在24小时以内将其申请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B.并通知申请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
C.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地址不详无法通知的,应当在转交申请时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2)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作为辩护人/自行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3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提示】
①新刑事诉讼法将法律援助适用的期间由审判阶段扩大到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
②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仅限于未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③法律援助机构只能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能指定不具备律师身份的人担任辩护人)。
④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34条/《高法解释》第36条】/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高法解释》第35条】。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六、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5.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对法律援助作了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上述规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三日以内指派律师,并将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书面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
第四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犯罪嫌疑人指派辩护律师: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收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其申请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并通知申请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地址不详无法通知的,应当在转交申请时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作为辩护人或者自行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
第三十九条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告知其将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
第四十条审判期间,在押的被告人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向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员转达要求。被告人应当提供有关人员的联系方式。有关人员无法通知的,应当告知被告人。
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收到在押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第四十二条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盲、聋、哑人;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五)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应当将法律援助通知书、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开庭审理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以外,应当在开庭十五日前将上述材料送达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通知书应当写明案由、被告人姓名、提供法律援助的理由、审判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已确定开庭审理的,应当写明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四十五条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刑上诉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是否应为其指定辩护人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