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与自首的区别

无右法律网小编整理,坦白与自首是有区别的,并且对处罚结果有不同的影响。

一、坦白

坦白是犯罪分子在司法机关询问、传讯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对已被怀疑、发觉的犯罪事实供认交代的行为。比如,甲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讯问时一五一十交代清楚了犯罪的整个过程,此时即为坦白。

二、自首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一般自首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例如,甲因盗窃入狱,在接受劳动改造时立誓要洗心革面,遂主动交代了入狱前的诈骗的犯罪行为。

三、对比

坦白与自首的不同点:

1.是否自动投案:坦白是被动投案,自首是主动投案;

2.所供述的罪行是否被司法机关掌握: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是坦白,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3.因此,人身危害程度不同:自首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坦白减轻:

自首的处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坦白的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法条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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