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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郑某与朋友喝完酒后独自回家,当他走到家楼下时,在酒精的刺激作用下,他突然拿石头对正常停放在路边车位内的一辆车牌为赣C7xxxx的大众车肆意打砸,造成该车前挡风玻璃、反光镜等多个部位严重损坏。经鉴定,该车的受损部件价值人民币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人在喝酒后会存在一定程度的不清醒,但喝酒属于自陷风险的行为,郑某作为一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需要为自己喝酒后打砸车辆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二)据此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