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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至2020年8月,冯某在任屏山县某局下属事业单位屏山县某站原副站长、站长、助理工程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检查、施工安全文明评分、申报市级文明工地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80.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工程日常检查、施工安全文明评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80.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法院依法作述判决,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原屏山县某站原站长、助理工程师冯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冯进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十四万二千八百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