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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3日早上,被告人谢某在明溪某小区801室商品房内施工,期间因使用切割机产生噪音,小区物业以周末无噪音施工为由对谢某进行施工劝阻。谢某表示砂浆已拌好,要继续切割瓷砖,不能停工。小区物业遂对801室进行断电。被告人谢某为泄愤将一块瓷砖及一块大理石从801室阳台扔下,瓷砖及大理石砸在小区路上,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被告人谢某于7月5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经明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从建筑高处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谢某犯高空抛物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自2021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将高空抛物行为单独入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高空抛物害人害己,为了头顶上的安全,让我们拒绝高空抛物,做文明城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