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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黎某乘坐300快(外环)公交车,当车辆行驶至北京市海淀区公主坟南公交站前,被告人黎某无故对公交车保安员胡某进行殴打,后又对公交车驾驶员马某进行殴打,造成胡某头部外伤、左小腿外伤,造成马某胸部外伤、右腕扭伤。经鉴定,上述二人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不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被告人黎某在家人的帮助下赔偿了胡某、马某各1万元并取得了二人的谅解。
庭审中,法庭当庭播放了案发现场的录像,公诉人出示了被告人黎某的供述、证人证言、诊断证明书等证据,检方认为被告人黎某对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应当以妨害安全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过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本案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表示不持异议,被告人黎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表示其酒后行为失控,对社会造成了莫大危害,追悔莫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相关人员并取得谅解;本案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作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