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右法律网(www.wuyoulaw.cn)小编整理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彭某、彭某甲、彭某乙、彭某丙与被害人李某五人相约在高速桥下的河道上私自用木桩、竹子等筑坝拦鱼,且违规用电瓶等设备私设电网打鱼。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彭某、彭某甲、彭某乙、彭某丙与李某五人再次前往高速桥下的河道用电打鱼,被告人彭某、彭某甲、彭某乙、彭某丙走后,被害人李某一人独自在河中继续打鱼,至下午2时许李某被人发现死在打鱼的河中,疑似触电致死。经鉴定,死者李某符合电击死亡。案发后,四被告人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彭某甲、彭某乙、彭某丙以私设电网打鱼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依法惩处。四被告人案发后均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四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